法国领事馆旧址为两幢长方形法式建筑,建于1896年,层高5米,砖墙,石质地板,旋梯和楼板全用红木精制,铣铁皮盖顶。四周是大拱门,拱门内为2米宽走廊,每幢建筑面积876平方米,总面积1752平方米,建筑周围全由高大樟木环护,时为该区一座外国领事馆。该馆可以说是清政府丧权辱国的产物。 领事馆位于龙州县,四周皆为民居。该馆原址位于河西岸篓园角,现址原为中法合营的龙州至同登铁路龙州火车站,后铁路因轨距争执停办,领事馆遂于1908年迁入,直至1949年8月才全部撤走。 1885年的中法战争后,中法两国在天津签订了《中法会订越南条约》(又称《中法新约》),开辟龙州为商埠,清政府准许法国政府在龙州设立领事馆。1889年,法国政府派安迪来龙州筹建领事馆。经过多点查勘,安迪认为,龙州南门对岸的篓园角是平而河和水口河的汇合处,逆平而河而上,可达越南凉山省七溪(艽葑);逆水口河而上,进入牧马河,可直达越南高平省省会高平。 在丰水期,船只从七溪或高平顺流而下,一天时间即可抵达龙州。在当时公路不通的情况下,篓园角无疑是交通便利的地点,于是,安迪便决定在篓园角建馆。经过征地建房,挂上“法国派驻邕龙领事馆”门匾,开馆办公。